2025年2月14日,爱爱视频 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印发《爱爱视频 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2021年,爱爱视频、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解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联合办理欺诈骗保案件、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相互转化不顺畅、发布重大案件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移送情形有哪些?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涉嫌欺诈骗保案件的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及开展调查。《实施细则》规定了四种移送情形。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二是无法查清事实的骗取医保基金线索;三是省内异地就医及省外异地就医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线索;四是日常工作中根据前期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经研判认为存在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随案移送材料包括哪些?
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章。二是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是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是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及材料。
四、异地就医应如何移送?
省内异地就医由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初步调查核实后,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再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跨省异地就医由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初步调查核实后,再移送省外违法行为发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发现省外参保人在我省异地就医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线索,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五、公安机关如何进行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进行立案审查;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特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并及时侦查,查明事实。
六、发生立案争议时如何处置?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七、检察机关开展哪些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主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一是进行移送监督,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移送但未移送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犯罪案件进行移送监督;二是进行立案监督,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行立案监督;三是进行执法监督,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进行执法监督。
八、三部门之间如何相互配合?
一是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相互转化。公安机关退回或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各类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案件调查报告,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在行政处罚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主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检察意见。三是共同防止医保基金损失扩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财务清算、财产变现、资金归集和财产返还等工作,防止医保基金损失扩大。四是联合发布重大案件信息。对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医保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由公安机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统一口径对外披露,防止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产生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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